壓力試驗:
系統在空運轉合格后進行壓力試驗,并應遵守上述空運轉中的具體規定執行。
1、系統的試驗壓力:對于工作壓力低于16Mpa的系統,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.5倍;對于工作壓力高于16Mpa的系統,試驗壓力為工作壓力的1.25倍;
2、試驗壓力應逐級升高,每升高一級宜穩壓2-3min,達到試驗壓力后,持壓10min,然后降至工作壓力,進行全面檢查,以系統所有焊縫和連接口無漏油,管道無永久變形為合格;
3、壓力試驗時,如有故障需要處理,必須先卸壓;如有焊縫需要重焊,必須將優質精鑄管件毛坯卸下,并在除凈油液后方可焊接;
4、壓力試驗期間,不得捶擊管道,且在試驗區域的5m范圍內不得同時進行明火作業;
5、試驗完畢后填寫《系統壓力試驗記錄》。
調試與試運轉:
系統調試一般應按液壓泵調試,系統調試(包括壓力和流量即執行機構速度調試)順序進行,各種調試項目,均由部分到系統整體逐項進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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